最近,企鹅最近综艺《令人心动的OFFER》(第二季)刷爆洪文君的朋友圈。
被称为“凡尔赛文学集大成者”的王晓,
一直“背水一战”且履历丰富的丁辉,
……
不管曾经有多少“辉煌”履历,作为实习生的他们还是多多少少有些手忙脚乱,不少观众大呼“人间真实”
在刚刚播出的第二期中,给这些实习生的案例是一位怀孕女员工因为拒绝酒场应酬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
“怀孕女员工”、“酒场应酬”、“解除劳动合同”,字字戳痛“打工者”的心。
石茜是某销售公司的员工,已经工作近三年。入职前,公司招聘时曾明确表示销售岗位需要负责接待客户并且和客户应酬吃饭饮酒。石茜在面试时也被告知了此事。
石茜入职后从最初的销售专员做起,一直以来工作努力、表现突出。年更是被晋升为销售经理。担任经理后,她业绩优秀,因为尤其擅长客户维护和共同,为人豪爽,更曾经凭一己之力为公司接连拿下过几个大单。
年6月,公司指派她负责与一个重要大客户进行新项目对接。由于该项目订单利润空间较大,在同行之间也有不少竞争者跃跃欲试。公司因为石茜一贯表现上佳,对她拿下这个项目予以高度期待。石茜的直属上司销售总监李某更是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她一定要全力以赴,拿下这个订单。
年7月,大客户一行来公司商定合约。当晚公司管理层安排酒局,宴请大客户。石茜一同参加。
饭局开始之前,石茜以备孕为由,向主管提出不喝酒。大客户的高层见石茜一直没有喝酒,提出让石茜表演唱歌。石茜拒绝表演。但为了不让大客户难堪,就自罚酒一杯。之后,石茜以身体不适为由,提出提前离席,回家休息。大客户高层十分不悦,主管也不同意她提前离席。石茜不顾主管的解雇威胁,坚持离开。
主管李某第二日给石茜打电话道歉并且催石茜尽快返岗,石茜表示身体不适,想再休息几天。
三天以后,即年7月7日,石茜才返回公司上班。石茜回公司后,发现主管李某通过公司邮箱系统向公司全体员工发布一则与石茜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认为,石茜的行为导致了公司的业务损失和业绩下滑。
年8月5日石茜身体再度不适就医,发现自己已怀孕4周。
石茜遂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要判断公司是否违法解除,我们先来看公司怎样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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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公司想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来与石茜解除劳动合同。从法条来看,想要依照此条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01
员工是否构成严重失职
所谓严重失职,是指劳动者没有遵守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其工作职责的约定,并且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偏离职责的行为。若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失职的,应当对以下三个层次的事实进行举证:
劳动者的职责是什么;
劳动者存在失职行为;
其失职行为达到了严重的程度。
根据案件中介绍的情况,公司在招聘前以及面试时已经明确需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接待客户并且和客户应酬吃饭饮酒。石茜在酒桌上因为身体不适不顾主管的威胁径直离开。虽然这个判定很不人性,但石茜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失职行为的。
但是石茜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失职的程度吗?因为案例中并未展现公司的规章制度,所以这个问题存在不确定性。若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对于劳动者严重失职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严重失职往往会与损害后果相关联。若用人单位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于严重失职作出界定则有利于裁判结果的确定性。
02
失职行为是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原劳动部出台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号)第二十五条[1]第三款规定,“本条中的‘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如果该公司的规章制度未对损害结果有明确的规定,那该公司很有可能会构成违法解除。
02
有人说,石茜“口头请假”的行为构成旷工,所以公司可以以此为由与石茜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需要知道,公司能够以旷工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公司合法的规章制度中存在旷工属于严重违规的规定。而且怎样的行为能够构成旷工,也需要公司在合法的规章制度中有所规定。
03
有人说,石茜怀孕了,公司不能辞退她。
确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如果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并不会受到影响。
来源:劳动法全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