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号“企鹅影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信息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号“企鹅影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第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号“企鹅影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给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对本案决定书不予公开。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本案涉及商业机密,要求不公开裁决文书,并向我局提交了不公开裁决文书理由书。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并未具体指出本案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在案证据、裁决文书何处涉及其商业秘密,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李宁冯洪玲
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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